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为公民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并重塑着公民的政治行为。政治参与作为公民政治行为的主要体现,也因互联网的介入而呈现出多样化、去中心化的趋势。为了深入分析互联网使用对政治参与行为的影响,本文首先梳理并总结了既有研究对政治参与的概念界定与分类。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的核心特征,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环境是否良好有序的重要标准。维巴和奈(Verba and Nie,1972: 2)指出,政治参与是“公民意在影响政府抉择的个体或集体行为”。在这一概念定义下,维巴和奈将政治参与划分为四类:投票、组织活动、合作活动、公民自发性联系。维巴和奈对政治参与的定义突出了公民行为的指向性,即影响政府抉择。但这一概念构成的内涵维度并不丰富,这意味着其指涉范围相对宽泛。正因如此,卡塞和马什(Kaase and Marsh,1979)在此基础上对政治参与的概念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说明,指出政治参与不仅包括维巴和奈所归纳的常规政治行为,也包括非常规性政治行为,例如参加示威游行、抵制运动等。可以说,他们将非常规参与纳入政治参与的范围是对政治参与性质的补充和完善。参考这一思路,我们也可以从政治行为的场域特征与行为者的自发性入手,进一步厘清常规与非常规政治参与概念的逻辑架构。范·戴斯(van Deth,2014)曾对政治参与的概念内涵与外延进行总结,归纳出7条对主要的政治参与形式进行分类的规则,其中第4条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发生在政府规定范围内”,如果满足这一规则,在逐级缩减的概念定义下,范·戴斯就将这种政治行为划归于较为传统的政治参与模式,其特点是具有较强的政府精英导向性和常规的制度化政治参与特征。如果不满足第4条规则但符合第5条“行为目标的政治实体指向性”规则时,范·戴斯认为这类政治行为属于非传统、非正式的政治参与形式,如示威游行、请愿等。因篇幅有限,本文在此不再赘述范·戴斯对其他政治参与类型的界定与分类过程。但就上述政治行为的场域特征而言,范·戴斯为学界提供了有益的划分思路,即对政治行为的作用域加以区分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民政治参与意愿同参与渠道主导权归属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叙述框架下,民众自发与政府主导、政治参与的常规与非常规性的理论诠释力得到了提升。按照克里斯丁、朱一湄(2017)的论述,代议制民主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政治参与,政府让渡一部分人事决定权并“邀请”民众参与相应的决策过程,体现了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逻辑。而公民自下而上的直接参与则完全由公民自主选择,突出体现为倡议、请愿、公投等政治行为(Kersting,2013)。这一划分思路在其他学者的论述中也有所体现,一些学者将此分类称为制度化与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樊宏法、张健,2006;Kaase,2007;陈云松,2013;Stockemer,2014;刘佩锋、马璨婧,2019)。不论是范·戴斯所论述的政治参与的场域差异,还是强调制度化与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不同性质,这些概念定义的内涵与指涉范围都是相似的。从更大的理论归属来看,上述论断所体现出的政府与公民间的张力都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缩影:公民需要通过自发的政治参与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这被认为是来自于社会的诉求;政府需要调整渠道吸纳民意以维护执政的合法性,这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则进一步增加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张力的不确定性:互联网既可以被政府用作赋能的工具,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社会治理模式升级;也可以作为公民赋权的手段,借助其低成本、高时效、去中心化的特点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程度(曲甜、田华,2018)。政府赋能与公民赋权作为互联网的正向效果都有其理论支撑,本文将利用实证调查数据进一步检验各理论假说,并论述互联网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不同机制。
互联网使用的两个维度与四种类型
互联网究竟对民众的线下政治参与起到促进还是抑制的作用?这一疑问始终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学者们也对此进行了丰富的研究探索。在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出现伊始,帕特南(Putnam,2000)就曾对美国公民政治参与意愿的下降表现出担忧。通过观察美国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情况,帕特南发现人们“面对面”的公共活动在逐渐减少,他们更倾向于独自从事各项活动。帕特南指出,社区公共性的衰退是社会资本流失的重要体现,公众参与作为美国民主制度赖以维系的基础,人们对公民自治与社会民主的参与意愿下降无疑是一个危险信号。帕特南认为,“独自打保龄球”现象的背后是数字媒体对人们公共生活空间的侵占。作为数字媒体代表形式的电视节目占据了美国公民生活中的大量时间,这导致原本用于公民间互动交流的公共时间减少。尽管当时互联网不是美国公民生活娱乐的主要媒介,但是此后学术界仍将这一观点扩展到互联网上,并将该机制归纳为“时间替代性假说”。该假说认为,过度使用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将侵占公民的政治活动时间,因此不利于公民的政治参与。“时间替代性假说”一经提出就引发了学界的热烈讨论,部分学者认为帕特南的观点稍显悲观,且当时数字媒体刚刚兴起,其对政治参与影响的正负效应仍有待实证研究的进一步检验。此后,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互联网的使用会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而且其影响效应在逐渐增强(Boulianne,2009,2018)。若详细分析“时间替代性假说”的因果机制,我们可以发现其论述的逻辑链条为:公民使用数字媒体(互联网)频率增多—公共生活时间减少、个人娱乐活动增加—公共生活的参与意愿降低。但是,帕特南这一看似顺畅的逻辑演绎背后可能存在其他的替代路径。例如,互联网使用频率的增加并不一定意味着个体公共生活时间的减少,因为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人们正逐渐通过网络表达、分享、讨论自己对公共事务的看法(Chadwick,2006;Haynes and Pitts,2009;Vaccari,2013;Bimber,et al.,2015;陈华珊,2015)。同理,使用互联网也不一定会导致个体的娱乐化倾向,因为互联网低成本、高时效的传播特性不仅利于娱乐消息的获取,也同样利于社会时政信息的传播(Bimber,2001,2003;Castells,2003;Tolbert and Mcneal,2003;Pasek,et al.,2009;Kang and Gearhart,2010)。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同样从“互联网使用”这一逻辑起点出发,不同的研究得出了相异的结论。一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的发展并没有为公民带来更大的政治便利,他们悲观地认为互联网反而会抑制公民的政治参与(Putnam,2000);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互联网的普及有助于公民的政治参与,我们可以将他们称为乐观派(Bimber,2001,2003;Kenski and Stroud,2006;Boulianne,2009,2015;陈云松,2013;Bimber,et al.,2015)。悲观派与乐观派之间的根本矛盾就在于二者对“互联网使用”这一概念的认知存在差异,而从类型学角度来看,这种差异反映出二者强调的是不同的互联网使用模式,并由此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综上所述,学术界之所以就互联网使用对政治参与的影响存在不同的机制性解读,是因为学者们对“互联网使用”这一概念包含的具体类型持有不同的观点。为了能更好地厘清互联网使用影响政治参与的具体机制,明确不同互联网使用类型对政治参与的影响,本文将尝试对互联网使用模式做进一步分类。当前学界对互联网使用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具体机制的研究主要从两个维度展开。第一个维度是互联网使用过程中的介入方式,此维度可分为“集体介入”和“个体介入”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其中集体介入型指的是行为者通过互联网分享、交流观点,个体介入型则指行为者“自浸”式的互联网使用。第二个维度是互联网使用的信息消费类型,可分为“社会导向”和“娱乐导向”这两种偏好。当行为者利用互联网获取政治、社会新闻时,这就意味着行为者具有社会导向的互联网使用偏好;而如果行为者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娱乐消遣活动,则说明其倾向于娱乐导向的信息消费(Boulianne,2009,2015;华昊,2016;孟天广、季程远,2016;Purdy,2017;孟天广、宁晶,2018;Erhardt and Freitag,2019)。按照以上两个划分维度,我们可以得出表1所示的互联网使用类型分类。在这一类型学划分下,学界所争论的各个假说就有了较为完整的统合与清晰的归纳。
由表1可知,当公民的互联网使用偏向于娱乐导向,并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仅坚持个人使用而不与其他网友分享、讨论问题时,这类互联网使用特征就符合“时间替代性假说”的论断。与此相对,如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目的在于获取社会、时政类信息,并且乐于同其他人分享和讨论相关内容,这一类互联网使用取向就符合乐观派所坚信的互联网使用特征:公民可以借由互联网快速获取社会、政治信息,并与他人分享,从而提高政治参与度。学界普遍将乐观派的假说称为“社会参与假说”(Erhardt and Freitag,2019)或“公民赋权假说”(Welzel,2013,2014;游宇等,2017;曲甜,2018;王薪喜,2018)。至于第一象限的“个体介入—社会导向”与第三象限的“集体介入—娱乐导向”型互联网使用模式,则相当于从“公民赋权假说”和“时间替代性假说”中各选取一个典型特征组成的混合搭配。“个体介入—社会导向”型互联网使用取向相当于从“公民赋权假说”中抽取社会导向特征,又从“时间替代性假说”中选取个体介入特征。这类互联网使用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个体独自浏览社会、时政信息,而不同其他人讨论自己的观点、看法,这类网民在当下中国的互联网生态中被称为“沉默的内容消费者”。与此相对,“集体介入—娱乐导向”型互联网使用取向则相当于从“公民赋权假说”中抽取集体介入特征,而从“时间替代性假说”中选取娱乐导向特征。这类互联网使用模式在当下互联网环境中也有着对应的群体,诸如沉迷于追星的网络“饭圈”群体以及热衷于视频直播、短视频的各类娱乐、美食、游戏“博主”。上述四种互联网使用的分类模式不仅是对既有理论假说的归纳,也是对常规、非常规政治参与这两种行为模式的呼应与扩展。如上文所述,政府希望民众通过官方提供的常规渠道进行政治参与(Kersting,2013;克里斯丁、 朱一湄,2017),尤其是在国内的互联网环境下,政府会尝试调控互联网上的新闻信息以利于社会稳定(Zhu,et al.,2013;Lu,et al.,2014)。而民众自发性的互联网讨论、交流因为容易促成群体性事件,所以不被官方鼓励(King,et al.,2013)。考虑到国内的社会、时政类互联网新闻普遍由官方媒体主导,我们有理由推测,在官方的舆情监测下,偏好社会导向互联网使用模式的民众更易于进行常规渠道的政治参与行为。与此相对,互联网为那些偏好分享、沟通交流的网民形成自主意识提供了平台。尽管这些行为并不被官方鼓励,但是这无疑将激发他们开展自主性政治行为的意愿,并且选择非常规渠道进行政治参与。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公民赋权假说”所推崇的“集体介入—社会导向”型互联网使用模式兼具社会导向的信息消费特征和分享交流的集体介入特征,理应有助于促进民众在常规、非常规渠道的政治参与,因此本文做出如下研究假设:假设1(公民赋权假说):“集体介入—社会导向”型互联网使用模式将有助于促进常规、非常规的政治参与。相反,如果个体既不接受政府通过互联网渠道的信息宣传,也不和其他人分享、交流自己的观点主张,只是沉浸在自己的娱乐性互联网空间中,那么我们就认为该行为者没有从事常规与非常规政治参与活动的意愿,也就符合“时间替代性假说”的论断。基于此,本文做出如下假设:
依据埃尔哈特和弗莱塔格(Erhardt and Freitag,2019)对互联网使用类型的划分,本文从互联网使用的信息消费类型“社会导向—娱乐导向”维度与互联网使用过程中社会化介入的“集体介入—个体介入”维度出发,将受访者的互联网使用行为划分为4种类型。其中,公民赋权理论所体现出的“集体介入—社会导向”型互联网使用模式可以操作化为如下问题:受访者是否经常使用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是否在互联网上发表、转发国际重大新闻,是否在互联网上发表、转发生态环境新闻。“时间替代性假说”所反映出的“个体介入—娱乐导向”型互联网使用模式通过以下问题测量:受访者是否经常上网购物、上网听音乐、玩网游、上网看电视和电影。而对于“个体介入—社会导向”型互联网使用模式,本文则通过如下题目进行测量:受访者是否经常上网浏览新闻、查资料、查电子书、关注时政新闻。最后,对于“集体介入—娱乐导向”的互联网使用类型的测量通过如下题目完成:受访者是否经常在网上发表或转发名人八卦,是否发表或转发家庭、亲朋、感情类信息,是否发表或转发美食旅行信息,是否发表或转发音乐、艺术、时尚类信息?以上4种互联网使用类型所涉及的题目均为二分变量,因此本研究依旧采用项目反应理论评估受访者在4个类型中的得分,每个类型具体题设的区分度a分值和难度b分值参见表2。
由于观察型研究无法实现随机分组,所以传统的问卷调查研究通常难以在实验状态下实现干预变量对结果变量的净效应。为了尽可能模拟实验环境以进行因果推断,社会科学研究者尝试通过计算倾向值以实现样本的最大程度匹配,进而计算出干预效应的程度。尽管倾向值匹配与回归分析同样面临着不能穷尽所有干扰变量的问题(Angrist and Pischke,2009),因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遗漏变量的缺陷,但倾向值匹配的运算逻辑更接近“反事实因果框架”下对经典随机实验的要求。通过计算倾向值可以实现控制组与干预组的匹配,从而消除干扰变量的选择性误差,推算出干预变量对因变量的平均因果效应(Rosenbaum and Rubin,1983)。倾向值匹配通常运用于二分变量中,但本文的自变量均为连续变量,因而采用广义倾向值匹配方法。这一方法基于经典倾向值匹配的模拟实验思路,在自变量为连续变量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协方差差异的调整来消除偏差(Guardabascio and Ventura,2014;Hirano and Imbens,2004)。本文在进行广义倾向值匹配前仍会进行线性回归模型分析,以作为对数据的初步辅助性分析。